問題
日前,某單位向中國政府采購報咨詢稱,《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6號文)第四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那么如果貨物A的制造商是甲公司(甲公司是中小企業),且該貨物A使用制造商甲公司的注冊商標,但貨物A實際是由制造商甲公司委托生產商乙公司生產的,但乙公司為大型企業,那么供應商所投貨物A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嗎?
回答
對于該問題,業內專家們表示供應商所投貨物A不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政策。
“46號文規定的是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注冊商標,問題中貨物A實際不是由甲公司生產,而是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產的,因此不符合政策規定,我認為不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政策?!边|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副處長佟克勝對記者說。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里涉及兩個概念,一個是制造商,一個是生產廠。在上述案例中,貨物A的制造商(即商標所屬公司)是甲公司,而實際生產廠是乙公司。46號文規定,要同時滿足生產以及商標都是中小型企業,才能享受中小企業政策。案例中只有商標是中小企業,而生產是大型企業,所以該供應商不滿足政策要求,不應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如果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查實確實屬于案例中的情況,那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承諾?!?/p>
“不過,這也有可能是投標人理解錯誤,認為制造商是中小企業就可以滿足政策要求。”佟克勝說。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總工劉國奇表示:“46號文的初衷應該是有利于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獲得更高的市場份額,通過優惠政策可以看出,這個政策應該是直接讓最終的產品/服務/工程的提供者作為中小企業而受益,我認為產品A的出品單位是中小企業才可以滿足政策要求?!?/p>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