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小知識 │ 哪些情形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發布時間:2020-10-20 00:00:00 瀏覽量: 86
Q:哪些情形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另外,《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對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作出如下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